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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要设立中医馆,使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中药房须在中医馆内独立设置,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中药房的中药饮片品种数不少于300种,少数民族医馆可适当降低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中医馆服务能力提升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官网截图
同时,中医馆应设置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鼓励中医馆依据患者需求,提供丸、散、膏、丹、胶囊等个性化用药服务。
中医馆也应具备中医医疗和康复服务,包括能够提供中药饮片和6类10项以上中医医疗技术服务,配备不少于10种的中医诊疗和康复设备,能够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对中风后遗症、肢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积极开展孕产妇、高血压病及2型糖尿病等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参与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救治等工作。所有家庭医生团队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具有中医特色的个性化服务包。
此外,中医馆应接入并规范使用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确保与属地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融合联通,实现中医电子病历、中医辨证论治、中医远程会诊等功能。鼓励中医馆使用移动互联网、智能客户端等技术,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划价收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服务。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 林敬)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