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010-59393988
电话:010-59393988
邮箱:calc_zyyky@126.com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盘古七星公馆7单元12层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吕若汐)为更好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规范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日前,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和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自11月1日起,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开始挂网。
在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范围方面,通知规定,医疗机构销售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通过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交易。中药配方颗粒挂网工作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在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符合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且与已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品种,纳入河北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5%。定点医疗机构以最低挂网价格购进,可顺加15%销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按同一名称管理,不区分生产企业。
此外,通知要求,10月31日前,医疗机构可按现行模式采购国家或省质量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原企业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继续按《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5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康仁堂等三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53 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