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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我市野生植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2021年9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5号公告》中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野生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挖或者破坏。
二、酒泉市分布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发菜1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锁阳、黑果枸杞、肉苁蓉、草苁蓉、管花肉苁蓉、甘草、胀果甘草、沙冬青、蒙古扁桃(俗称野杏树)等9种。
三、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采挖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发菜、锁阳、黑果枸杞、肉苁蓉、草苁蓉、管花肉苁蓉、甘草、胀果甘草、沙冬青、蒙古扁桃(俗称野杏树)等,违犯者将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要结合贯彻林长制工作,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林草巡护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普及野生植物保护管理知识,要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切实强化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日常管理,确保野生植物资源免受人为破坏。
五、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保护野生植物人人有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举报的义务,有权对非法采挖或者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 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 : 0937 - 2611852
酒泉市农业农村局:0937-2669737
酒泉市公安局:110
酒泉市林业和草原局
酒泉市农业农村局
酒泉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5日
来源:酒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