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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记者从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该省制定出台《青海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条例》的出台也标志着该省中医药事业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由于青海省藏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在保护人民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省情实际,《条例》对充分发挥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作用,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与发展的要求作了规定。”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玲介绍。
2002年,青海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青海省发展中医藏医蒙医条例》和《青海省发展中药藏药蒙药条例》对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一些长期制约中医药发展的突出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将规范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袁玲说。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传染病防治体系,建立健全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对保护中药材资源,规范种植养殖,保障中药材质量进行分层分级规定;针对常见病、高原病等开展中医药防治研究,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与西医药联合攻关;并将具有本省特色的传统中医技艺列入非物资文化遗产名录等。
据介绍,截至2020年底,青海省建成中医类医院57所,已建设乡镇卫生院和社区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439个,全省97.3%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7.1%的乡镇卫生院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全省老年人和儿童中医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84.39%和80.64%。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端智表示,青海省将扎实推动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强化中医药行业监管、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宣传中医药知识文化、推动中医药交流合作等重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