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010-59393988
电话:010-59393988
邮箱:calc_zyyky@126.com
邮编:10002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盘古七星公馆7单元12层
近日,明光法院受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韩某于2021年7月2日通过网络平台,在被告一处购买了被告二生产的“XXX”酒,该酒原料中含有一味中药黄芪。原告认为案涉产品添加的黄芪为药品,非食品原料,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一、被告二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
01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原告韩某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1月25日,印发国卫食品函[2019]311号《关于对党参等9种物质开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中,黄芪已列入食药物质目录,黄芪系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原告于2021年购买案涉产品时,黄芪已被列入食药物质。审理中,原告除认为案涉食品添加了非食品原料外,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被告二具备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合法资质,其生产的与案涉产品名称、规格相同的“XXX”酒的检测结论为合格。案涉产品标识内容能反映出产品的配料,不存在误导消费者故意。
对原告关于被告二在2017年生产案涉产品时,黄芪是药品的诉称,法院认为,案涉“XXX”酒虽然在生产时其中添加的黄芪仅限于保健食品,但其在对外销售时黄芪已被允许列入食药物质目录;再结合生产所在地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黄芪、西洋参、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黄芪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即其被允许添加在生产经营的产品中,另被告二彼时的生产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非本案评判范围。遂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就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法中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食品营养成分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安全风险的前提下,才能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诉权,也对主张赔偿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该案是依据现有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仍然鼓励消费者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也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生活中,不论是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发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需要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履行社会责任。